(2014)成刑执字2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朱荣彪盗窃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荣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2533号罪犯朱荣彪,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盐亭县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日作出(2011)武侯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荣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7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纳),刑期至2015年6月19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4年5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朱荣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75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荣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荣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 伟审判员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