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