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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曹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孟某某。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秋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美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