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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淄执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张树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张树杰,王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淄执字第3-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负责人丁平,行长。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张树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树杰。被执行人王莹。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与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张树杰、王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土地及车辆,因该涉案房屋、土地及车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且涉案房屋、土地均已与其他债权人设立抵押权,短期内难以执行变现;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莹名下的个人住房一套,尚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张树杰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所有的质押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处的蓝湿牛皮与成品牛皮一宗经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执行未果。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山东淄博德元制革有限公司、张树杰、王莹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难以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行申请执行标的41949698.08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淄商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晓伯审判员  孙兆静审判员  李景收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