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徽诉保字第0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温州奥彩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温州奥彩塑粉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徽诉保字第00043-1号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余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温州奥彩塑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杨德洋。本院审理的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奥彩塑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4年4月18日依法作出(2014)徽诉保字第000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黄山市恒泰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温州奥彩塑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凌 小 民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辉(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