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商初字第1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山东福盛麻纺制品有限公司与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商初字第154-2号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董事长。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圣泉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7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福盛麻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洪波审 判 员 张元民人民陪审员 房美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庞康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