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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农民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与刘岩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刘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吉农民初字第881号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负责人吕春鹏,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军,电话号码1336448****被告人刘岩,男,1970年01月22日生人,汉族,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诉被告刘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向本院提出了解除被告人刘岩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存款。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刘岩在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岗信用社存款4000元的冻结,存款账号为:0710213011009800357230审 判 长  于海侠审 判 员  孟庆燕人民陪审员  王福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韩 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