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华阴民初字第00016号原告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渭南市西潼路56公里处。法定代表人高渭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海峰,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民,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大道。法定代表人周凤鸣,总经理。被告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西一路99号。法定代表人李富民,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寇福江,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处总工程师。委托代理人唐璐,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华能陕西秦岭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9元,减半收取6429.5元,由渭南顺鑫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宏宁审 判 员 王 悦代理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