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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高明荣、卢培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