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牟民三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三初字第200号原告:王某甲,女,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代理人:高明荣、卢培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男,198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烟台市牟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于俊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欢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