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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钱某,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潘正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