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民初字第061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钱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亭民初字第0616号原告钱某,女,1969年7月4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晓岚、潘正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男,1966年5月19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某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负担。审 判 长 曹炜萍审 判 员 郝 燕人民陪审员 程晓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书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