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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行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李照银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照银,黄萌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兰行执字第39-1号申请人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潘容方,主任。被执行人李照银,男,1987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黄萌萌,女,1990年1月1日出生。由于被执行人李照银、黄萌萌未按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兰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照银、黄萌萌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李照银、黄萌萌名下的银行存款36721.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随成审判员  逯建伟审判员  卞国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春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