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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调确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军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邬埃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调确字第660号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忠一。申请人王占军,男,个体。本院于2014年5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于2014年5月26日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驻临河区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王占军欠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物业管理费575元,申请人王占军于2014年5月28日前付清。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巴彦淖尔市世纪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占军达成的上述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宏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文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