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王治洪与孟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洪,孟龙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2812号原告:王治洪,男,汉族,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壁山县。委托代理人:何锡洪,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孟龙海,男,汉族,1950年9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治洪与被告孟龙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治洪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治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治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治洪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亚囡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珍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