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洮万民初字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于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洮万民初字109号原告:于某,女,1984年5月20日生,汉族,农民,齐齐哈尔市人,住洮南市。被告:方某,男,1989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洮南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赵开荣人民陪审员 沙剑锋人民陪审员 韩庆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骁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