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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华民初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张杰与潘卓飞、苏甲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潘卓飞,苏甲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亭县人民法院张杰与潘卓飞、苏甲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4)华民初字第492号原告张杰,男,汉族,1978年4月20日出生,华亭县人,农民。被告潘卓飞,男,满族,1987年11月19日出生,华亭县人,华亭县刑警队职员。被告苏甲勤,男,满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华亭县人,华煤集团马蹄沟煤矿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杰与被告潘卓飞、苏甲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杰承担。审判员  马晓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严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