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桓执字第57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芦善富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善富,齐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桓执字第574号申请执行人:芦善富,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桓台县。被执行人:齐翠花,女,1976年5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桓台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后,查明被执行人齐翠花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芦善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桓民初字第1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芦善富如发现被执行人齐翠花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延武审判员 邓旭光审判员 朱 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