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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民初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县民初字第1595号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星沙大道北路325号。法定代表人:杨文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龙方智,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汉辉,男,汉族。被告杨艳。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向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交纳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2014年5月26日前向本院缴纳诉讼费4681元。原告长沙威尼斯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缓交、减免诉讼费的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易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