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5
案件名称
吴秀英与李莉萍,重庆吉先商贸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秀英,李莉萍,重庆吉先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3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秀英。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莉萍。委托代理人:赵五洲,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四海,重庆公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路号幢。法定代表人:王翔,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海涛。委托代理人:韦强文。上诉人吴秀英与被上诉人李莉萍、重庆吉先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989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吴秀英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吴秀英于2014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吴秀英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秀英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8元,减半收取974元,由上诉人吴秀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孟琼代理审判员 陈娅梅代理审判员 彭 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