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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博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张占权、赵艳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张占权,赵艳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92号申请人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地址:博野县。被执行人张占权。被执行人赵艳雪。本院在执行保定瑞元丰胶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占权、赵艳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14年5月22日履行了15万元,其余款项在2015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博民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新国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