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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古蔺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润先与马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先,马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杨润先,女,生于1958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马向琴,女,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先与被告马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先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润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润先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光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