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古蔺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杨润先与马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润先,马向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古蔺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杨润先,女,生于1958年6月13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仁怀市。被告马向琴,女,现年41岁,汉族,农民,住古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润先与被告马向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润先于2014年5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协议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润先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润先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润先负担。审判员 孙湖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光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注: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