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行审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惠付立行政处罚决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惠付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唐行审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晓,任局长。委托代理人常青,任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惠付立,男,农民。申请执行人唐河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3)第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被执行人惠付立于2005年12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产业聚集区社区小常庄社区惠洼组2340平方米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唐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了唐国土罚决字(2013)第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唐国土罚催字(2014)第15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现唐国土罚决字(2013)第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唐国土罚决字(2013)第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唐国土罚决字(2013)第12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清扬审判员 党付省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