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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2036号原���:唐某某,男,198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钱某某,女,198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唐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  晓  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玉兰(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