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铁中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成铁中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渝中,董事长。被申请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朴龙华,董事长。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905万元的资产以及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现代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905万元的资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法律规定的其他保全方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骆廷伟审判员 宋 军审判员 郭 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严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