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8-2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系周某某之夫。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