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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0488-2号原告汪某某。被告周某某。被告彭某某。系周某某之夫。被告郑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周某某、彭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汪某某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