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执字第0065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孔俊与刘成智、刘期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俊,刘成智,刘期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云执字第00655号申请执行人孔俊。被执行人刘成智。被执行人刘期玲。孔俊与刘成智、刘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孔俊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云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祖 庆 锋执 行 员 刘 卫 东人民陪审员 冷 旭 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