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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亳民一终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张某与耿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耿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亳民一终字第004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耿某,女,197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涛,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耿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2014年5月27日,张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本院认为:张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4)涡民一初字第00278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张某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欧阳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