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民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高金顶与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李万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金顶,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李万春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上民初字第886号原告高金顶,男,1958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小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辛联贵。被告李万春,男,1966年1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青峰,河南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高金顶诉被告郑州兴火煤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李万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高金顶于2014年5月27日以漏列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金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金顶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彭 勃代理审判员 王光献人民陪审员 付玉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时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