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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简阳执字第603-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四川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赖才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拍卖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赖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603-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迎晖路138号成都晨明东部汽车城内卡车市场C3区3号。法定代表人陈俊先,董事长。被执行人赖才军,男,汉族,住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0)成华民初字第3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3)简阳执字第96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简州驾校享有的16.67%的财产份额,并于2013年6月26日责令被执行人赖才军3日内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赖才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赖才军在简阳市简州驾校享有的16.67%的财产份额。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