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后法执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殷志刚与布仁吉力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志刚,布仁吉力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后法执字第454号申请人殷志刚,男,35岁,蒙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布仁吉力根,男,46岁,蒙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殷志刚申请执行布仁吉力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4日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4年4月29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一卡通”中的存款予以扣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科左后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后民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佟 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吕智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