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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日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腾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日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腾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中法民二终字第3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日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钟宝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紫聪,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福炳,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腾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王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日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腾韵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韵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至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一、日东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腾韵公司支付定作塑料包装价款414953.61元;二、驳回腾韵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3.30元、财产保全费2570元,由日东公司负担。上诉人日东公司上诉提出:日东公司已对因涉案定作物质量问题引起的另案诉讼(一审案号(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64号))的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案所涉质量事故尚未处理。而且,双方已通过函件的形式约定本案诉争加工费的付款条件为至质量事故问题解决为止,现该所附条件尚未成就,故本案诉争加工费应待质量争议解决后再行支付。原审以日东公司提出的质量抗辩不能成立而判令日东公司向腾韵公司支付货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腾韵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腾韵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上诉人日东公司在二审期间提交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未生效),拟证明涉案质量问题在另案诉讼尚未最终解决,本案诉争加工费不应支付。被上诉人腾韵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但该判决尚未生效恰好证明日东公司所主张的质量问题并不存在。本院经审核认为,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故对该证据予以确认。被上诉人腾韵公司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日东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存在质量问题的夹卡是腾韵公司生产的。2.双方之间是以样板作为交付标准,并非以图纸作为交付样板。3.涉案质量问题是因日东公司的设计存在先天缺陷而造成的。4.日东公司未对腾韵公司交付的产品及时进行检验。5.双方通过另案诉讼方式解决质量问题。被上诉人腾韵公司在二审期间没有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对日东公司就涉案质量问题所提起诉讼作出(2013)佛南法里民二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日东公司就该案提起上诉并缴纳了诉讼费用。日东公司提交的发件人为腾韵公司、传真号码为075785626695、时间为2012年10月14日的《函件》第3条,在打印内容为“为了解决问题,我厂接受贵司延后延缓支付某笔到期货款的处理方式,但请务必提前正式告知!”基础上涂改为“为了解决问题,我厂接受贵司延后暂缓支付八月份及之后的到期货款,至到质量事故问题解决为止。”发件人为腾韵公司、传真号码为075785626695、时间为2012年10月15日的《函件》第3条约定“为了解决问题,我厂接受贵司延后暂缓支付八月份及之后的到期货款,直到该质量问题得到解决的处理方式!”上述第二份函件上加盖了腾韵公司公章。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日东公司尚欠腾韵公司定作塑料包装价款为414953.61元之事实均未提出上诉,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腾韵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日东公司支付前述定作价款的请求应否支持。日东公司上诉认为腾韵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的质量赔偿问题未作处理,故本案不应判令其向腾韵公司支付定作价款。本案中,日东公司因质量瑕疵所提出的赔偿问题属独立的诉讼请求范围,日东公司就此未在本案中提起反诉,而是另案提起诉讼,因此,质量问题不属本案审理范围。由于日东公司已就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亦即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已经确定,因此,腾韵公司以《函件》形式所承诺的付款条件亦已成就。日东公司拖欠腾韵公司定作价款,依法、依约应当清偿。原审判令日东公司向腾韵公司支付尚欠款项,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日东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524.3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日东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文代理审判员  李秀红代理审判员  刘全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续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