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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白民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赵军与赵世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赵世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白民初字第54号原告:赵军,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被告:赵世伟,男,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两江镇。委托代理人:许同艳,系赵世伟母亲,汉族,无职业,现在安图县两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军诉被告赵世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军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军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7元,由原告赵军负担。审 判 长  高万斌人民陪审员  孙 毅代现审判员林宇坤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彦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