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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汪XX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东刑初字第103号公诉机关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XX,男,1965年出生。2006年12月8日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4年2月18日因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经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牡丹江市第一看守所。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刑诉(201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清梅出庭支持公诉,汪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2014年2月17日4时许,被告人汪XX在双鸭山市开往牡丹江市K4170列车上,趁被害人陈XX在座椅上睡觉之机,盗走其放于拎包内的黑色三普牌Y999型手机一部(价值5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已返还被害人。二、2014年2月17日17时许,被告人汪XX在牡丹江市东一条路景福街漫时光咖啡厅内,趁被害人姜XX不备,盗走其放于拎包内的CHARLESKEITH牌钱包一个(价值80元),包内有现金36元。案发后,赃款及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已返还被害人。综上,被告人汪XX共扒窃作案两起,盗窃总价值为166元。2014年2月17日17时35分,被告人汪XX在牡丹江市东一条路景福街漫时光咖啡厅内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汪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破案、抓获经过,汪XX户籍证明,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赃物照片及指认现场照片,劳动教养决定书及牡丹江市劳动教养管理所出具的证明,价格鉴定结论书,视频光盘,被害人姜XX、陈XX的陈述笔录,汪XX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XX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汪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汪XX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考虑汪XX认罪态度较好,赃物被依法扣押已返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汪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