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云法民初字第0132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贺先兵与付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先兵,付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法民初字第01326号原告贺先兵,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付敦林,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先兵与被告付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2日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先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贺先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召德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彭海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