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苗×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3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苗×,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2006年7月25日因非法营运三轮摩托被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交通��事罪于2013年11月19日被羁押,同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第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计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于2013年7月10日,驾驶黑色比亚迪牌轿车,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宣武门内大街时,将横过马路的被害人高xx撞倒致脑挫伤,经鉴定为重伤,后逃逸。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苗×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高xx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人苗×于2013年11月19日被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娄×、侯×、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北京丰台右安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西城交通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的录像,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及驾驶人员查询信息表,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被告人苗×的户籍证明材料,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丰公(治)决字(2006)第32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网上比对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苗×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苗×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苗×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19日起至2015年5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喻晓敏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