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王天才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天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焦审监二刑执字第301号罪犯王天才,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武陟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武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天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9年1月28日止。宣判后,2010年9月28日交付执行。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天才减、刑一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4日在河南省焦作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河南省焦作监狱和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5月至8月,被告人王天才经陈某介绍,以与他人合伙购买武陟县河务局大堤上的树为由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110000元。经审查,该犯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未履行。罪犯王天才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表扬4次,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请对罪犯王天才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执行通知书、执行财产刑情况证明、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天才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天才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29日起至2018年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 红审 判 员 柳 涛人民陪审员 马林祥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艳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