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绵刑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羊山进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羊山进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绵刑执字第919号罪犯羊山进,男,生于1990年06月2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现在四川省川北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2008)绵涪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羊山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执行期间,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1年04月、2012年07月裁定对其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满日期:2015年10月04日),执行机关四川省川北监狱于2014年0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减刑以来,能遵守监规狱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劳动态度较端正,服从干警管教,按时完成各项任务,至2013年12月计分考核积分140分,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累计考核积150分。已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警及同改的证明材料、监狱对该犯减刑的讨论笔录、“三课”学习成绩单、考核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羊山进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羊山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至2014年10月0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红玉审判员 李 平审判员 陈兴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坤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