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金某甲与金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某甲,金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岩民初字第192号原告:金某甲,农民。被告:金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某甲诉被告金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某甲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于法并无不当,故其请求,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某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霜霜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