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红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保安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红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红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红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保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红安执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红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贺彦兵,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保安,男,1957年2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红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保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2010)红杏民初字第1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坪审判员 吴恒全审判员 彭绍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大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