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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平民初字第010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1057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1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城关镇杜村西街22号。被告徐某某,女,1968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虹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