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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