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遵县法民初字第2197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5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昌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开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