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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九法民初字第013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与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九法民初字第01328号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北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5022941-7。法定代表人任次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占东,男,汉族,1978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正街7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069-1。法定代表人郭远斌,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杰,重庆广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正街特1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7069-1。法定代表人谢崇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聂静,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戚竞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惠通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桃花溪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27元,由原告中铁十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项毅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