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郑民三终字5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景慧举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佳玉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景慧举,郑州市佳玉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三终字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景慧举,男,汉族,1965年8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中阳,河南金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市佳玉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红武,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保安,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景慧举与被上诉人郑州市佳玉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景慧举及其委托代理人胡中阳,被上诉人郑州市佳玉计算机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保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13)登民一初字第18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员  苟 珊审 判 员  秦 宇代理审判员  史焕乾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若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