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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初字第001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徐玉林与陈介明、徐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林,陈介明,徐春梅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初字第0018号原告徐玉林。委托代理人吴旭日,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翟嘉彬,江苏周瑞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介明。委托代理人陆伟峰。被告徐春梅。委托代理人李玉龙,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盛一村,江苏众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玉林诉被告陈介明、徐春梅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徐玉林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徐玉林负担。审 判 长  王 坤人民陪审员  陆叔安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