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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民初字第498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戈玉生与陈瑞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玉生,陈瑞岭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民初字第4985号原告戈玉生,男,1947年7月28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明林,盐城市盐都区葛武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陈瑞岭,男,1964年11月27日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维生,盐城市亭湖区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戈玉生与被告陈瑞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戈玉生于2014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戈玉生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玉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元,依法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戈玉生负担。审 判 长  马立国代理审判员  韩顾莉人民陪审员  董 琴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