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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002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宫亮诉陈立群、蔺鸿旭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亮,陈立群,蔺鸿旭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00201号原告宫亮,男,汉族。被告陈立群,男,汉族。被告蔺鸿旭,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亮诉被告陈立群、蔺鸿旭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三千七百七十四元,不予收取。审判员  房国双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