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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原告曹微旭与被告刘洪志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耒巡民一初字第123号原告曹某某,女,汉族,江西省九江市人被告刘某某,男,汉族,耒阳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为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资小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