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桐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曲某某诉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桐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曲某某,女,1984年8月8日出生。被告程某某,男,1978年1月2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曲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诉讼中以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门敬录审 判 员  王光伟人民陪审员  杨庆忠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左明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