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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郴苏民初字第1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段均发诉张辉云离婚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发,张某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1764号原告段某发。被告张某云。原告段某发与被告张某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某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某发诉称,原告于2002年冬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于2003年11月14日登记结婚,从结婚至今被告从未务过农,头几年夫妻感情尚可,但自从原告在2007年外出打工时发生事故左眼失明后,被告见原告已成残疾,从此天天在家吵闹,夫妻感情极度恶化,以致破裂。2012年8月l4日因家庭锁事发生争吵,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也无任何联系。原告遂以感情破裂向苏仙区法院起诉离婚,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原告段某发举证如下:证据1:结婚证,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关系;证据2:村委会证明,拟证明被告与原告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离家出走。被告张某云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通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11月14日在郴州市苏仙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婚后双方因各种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2012年8月与原告发生争吵后离家出走至今,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和债务。本院认为,原告段某发与被告张某云因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并分居,双方已无联系,且双方也未生育小孩,故对原告段某发的离婚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四)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段某发与被告张某云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段某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尧舜审 判 员  段文彪人民陪审员  杨建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