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高文学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减刑用)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文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一中清刑减字第1627号罪犯高文学,男,197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服刑。原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了(2007)宣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文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8月20日以(2009)一中清刑减字第142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0年11月20日以(2010)一中清刑减字第189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2年2月20日以(2012)一中清刑减字第8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3月26日以(2013)一中清刑减字第117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去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于2014年5月4日,提出对罪犯高文学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前进监狱认为,罪犯高文学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2013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建议对罪犯高文学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获得监狱嘉奖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综合材料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文学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文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6年6月20日起至2014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连春审判员  程丽霞审判员  于宏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慧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