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邻水民初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梅乔兵诉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乔兵,甘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邻水民初字第2135号原告梅乔兵,男,生于1975年2月2日。被告甘文,男,生于1966年11月8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梅乔兵与被告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3月29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梅乔兵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梅乔兵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乔兵撤回对被告甘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审 判 长  胡学成审 判 员  杜慧娟代理审判员  宁晓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