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7
公开日期: 2014-07-08
案件名称
原告易汉华与被告罗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汉华,罗晨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怀鹤民二初字第599号原告易汉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罗晨艳,女,196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易汉华就与被告罗晨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查明被告罗晨艳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易汉华的住所地为“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211号威尔士春天1栋2601房”,故本案应属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向好英人民陪审员 夏力军人民陪审员 丁 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刘智明相关法律条文附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来源:百度搜索“”